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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吸烟亭(政府在公共区域设立吸烟区)

来源:www.logolead.cn   时间:2022-12-20 16:53   点击:278  编辑:凤武   手机版

1. 政府在公共区域设立吸烟区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爱卫会可以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聘任监督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的阅览室,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市内公共汽车,民航、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等候室;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第(五)、(六)、(七)、(八)项所列公共场所及第(九)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并报爱卫办备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 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市)县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五)项,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予劝阻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对该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监督员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参照本规定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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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3. 关于公共区域吸烟管理规定

由卫计委负责管理,各地方政府以卫计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为依据,制定本地区的条例,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扩展资料:

上海市的禁烟公共场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4. 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国内的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禁烟法令,有一半以上的城市或者县制定了本地的地方性禁烟法令,但执行效果都不好,这些法令的标题基本上都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条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属于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而非人大通过的法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5. 吸烟区的设立

公司根据具体要求可以设定禁止吸烟区。

但是公司不得以此进行罚款。因为你们属于劳动关系,也是合同关系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罚款等 强制措施。此外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扣除员工工资或者罚款。/。因此单位做法实际上是罚款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6. 政府在公共区域设立吸烟区吗

新一轮疫情发生后,为进一步严肃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制定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疫情防控“十条禁令”

:严禁各自为政,自行其事,对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指挥调度和统一安排置若罔闻;

严禁擅离职守、临阵退缩、脱岗溜岗、推诿扯皮、消极应对、违抗命令;

严禁以任何借口妨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对抗上级督导检查;

严禁利用职务身份、工作证件等“耍特权”“搞特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

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疫情及疫情防控工作重要信息

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途径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粗暴对待群众、欺瞒哄骗群众;

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或在调配使用过程中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

严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

严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十严禁”纪律要求落在实处,该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障作用,成立8个督导专班,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一线、直奔现场,紧盯疫情防控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开展“嵌入式”监督。对违反“十严禁”纪律要求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为尽快“圈住、封死、捞干、扑灭”疫情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7. 政府在公共区域设立吸烟区违法吗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8. 公共区域吸烟哪个部门管理

  

一、多部门联合管理:  即卫生计生(计卫委)、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  

二、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9. 政府在公共区域设立吸烟区合法吗

新加坡:1986年12月1日将不吸烟列为国民守则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有违反者处以高额罚款,最高达200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11522元)。吸烟者报考学校不予录取,汽车司机吊销执照。现在新加坡的吸烟人数大大下降,成了吸烟率最低的国家,该国正努力争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烟国。法国:除餐厅、酒吧外,其他封闭的公共场所全部禁烟。17.5万名“禁烟警察”每天上街巡逻,违禁者会被开出约68欧元的罚单。意大利:198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严禁吸烟法》,规定在医院、学校、老人的家里、体育中心、剧院和电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间里完全禁止吸烟。 墨西哥:墨西哥城法律规定,“所有封闭的公共场所都应百分之百禁烟”,违法吸烟的人将被处以50至150美元不等的罚款,惯犯将被监禁36小时。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凡申请低息商业贷款者,必须经过体检证明不吸烟方能取得贷款资格。泰国:泰国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0铢。泰国规定,烟盒必须用一半的面积印上统一的警示性画面:一个被熏黑了的肺、一副黄黄的参差不齐的板牙、一个插满管子的病体、还有一个喷云吐雾的骷髅。包装上也不准印有轻量、柔和或焦油含量低等误导性词语。这招对抑制抽烟还挺管用,因为本来花花绿绿的烟盒,现在看上去令人生畏,甚至使人有恶心想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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